申請護照細則
-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 請繳交照片二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彩色光面、脫帽、露耳、正面半身照片,
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需白色,勿著軍 警制服或戴墨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一張黏貼,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 請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
。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 本,並附繳影本乙份。
-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 役齡男子(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等證明)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第十三號及第
十五號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
- 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
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倘父母婚姻狀況不存在者,應檢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 持照人因更改中文姓名、外文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換新護照(更改中文姓名、出生日期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繳交戶籍謄本乙份)。
-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翻譯者、外文別名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延用舊照英文姓名。
注意事項:
- 舊護照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換照。
-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五個工天。
-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兵役相關問題詢問:
- 「役男」是指男子年滿十八歲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
- 二十歲以上(年次算)在學役男在緩徵期間短期出國(二個月內)旅遊、觀光,申請護照,請逕向本局辦理。至已領有有效護照者,可持護照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出境許可。
- 未在學役男及十九歲在學役男則須檢附其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准的「役男出境申請書」乙份。比照(六)之有無護照者分向本局或境管局辦理。
- 除上述各項外,其餘申請護照應備之一般文件請參閱前頁「壹、一般須知」。
遺失補發:
- 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 及照片兩張(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國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 入國許可證副本。
- 在國外遺失護照,返國後申請補發,免向警察機關報案,應繳附證件 如下:
- 入國許可證副本。
- 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 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 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及照片兩張(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 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
者,須先向機場或港口航警局保安隊申請開具遺失物申請查詢表
,憑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及照片兩張(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 注意事項:
-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規定給予三年效期。
- 遺失補發之護照,倘於有效期間再度遺失,於申請補發時,將 延長審核時間,並縮短其效期為三年以下。
-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如已經通報國內外,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三年,亦得發給三年效期之護照。
申辦地點: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本部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中央聯合辦公
大樓)三至五樓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中辦事處
地址: 台中市民權路二一六號九樓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
地址: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花蓮辦事處
地址: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六樓
|